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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土地征收公告〔2024〕 第12号

土地征收公告〔2024〕 第12号

〔2024〕第12号
2024-07-18
土地征收公告〔2024〕 第12号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(331122)A[2024]-0003号《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》,审批同意缙云县2024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。 二、被征地村、面积及用途 新碧街道:黄碧村村0.0714公顷,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。五云街道:雅施村3.0475公顷,工矿用地、城镇村道路用地。新建镇:洋山村7.6109公顷,工矿用地、城镇村道路用地。 三、征收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等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。 四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.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缙政发〔2020〕66号、缙政发〔2023〕113号和缙政办发〔2021〕4号规定执行。 2.按照缙政发〔2020〕66号、缙政发〔2023〕113号和缙政令37号实行留地物业化或留地货币补助。 3.按照缙政办发〔2020〕31号规定,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。 五、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,组织有关部门实施。 六、行政复议、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(331122)A[2024]-0003号《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》批准不服的,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复议、诉讼期间,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。 七、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。 特此公告 。 联系电话:0578-3015624 监督电话:0578-3015365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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